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7日 作者:aiycxz.cn
-论保险代位权论保险代位权保险法论文保险法论文 内容摘要:保险代位权是财产保险的保险法论文一项重要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保险法论文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文章从保险代位权的概念、行使要件、行使名义以及行使对象等几个方面对保险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保险代位权 行使要件 行使名义 行使对象 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出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一、保险代位权的性质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转移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 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无需债务人的同意。 大多数学者通常采用第三种学说,即保险代位权是债权的转移。保险代位权在性质上应当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性质。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其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属于财产权利。既然保险代位权源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应当属于财产请求权,是财产权利。既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赔偿请求权是财产权利,保险代位权自然也应当是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