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邪教论文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7日  作者:aiycxz.cn

# 关于“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新特点及其对策研究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1-1 21:55:59 人气: 标签:1999年7月22日,国家民政部依法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公安部发布通告,禁止“法轮功”的一切活动。200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法轮功”定性为邪教组织。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进行了补充规定。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的认定和处罚。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依法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其违法犯罪活动由公开转入地下,由国内转向国外,由集中转为分散,其活动方式更加诡秘,活动手段更加狡猾,活动内容更加反动,活动区域更加广泛,其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认真研究这些新特点,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对于依法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新特点(一)境外指挥,境内活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其头目李洪志逃往国外,在国外反华势力的支持下,建立了“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境外指挥中心,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境内“法轮功”人员发布指令,策划、指挥境内的“法轮功”违法犯罪活动。境内“法轮功”人员则按照境外指挥中心的指令,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这种境外指挥、境内活动的模式,使得“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更加隐蔽,更加难以防范和打击。(二)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为“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他们利用互联网建立网站、论坛、博客、QQ群等,传播“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反动宣传品,散布谣言,煽动闹事,组织非法活动。他们还利用互联网进行资金募集、人员联络、信息传递等活动。互联网的匿名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使得“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更加隐蔽,更加难以追踪和打击。(三)以“维权”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法轮功”邪教组织往往以“维权”为名,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利用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如拆迁、征地、环境污染等,煽动群众不满情绪,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甚至冲击党政机关,打砸抢烧,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他们还以“维权”为名,进行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四)以“宗教”为掩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法轮功”邪教组织往往以“宗教”为掩护,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打着“宗教”的旗号,建立非法组织,发展成员,进行非法活动。他们还以“宗教”为名,进行非法传教活动,散布反动言论,煽动群众对抗政府。这种以“宗教”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容易蒙蔽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五)以“慈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法轮功”邪教组织还以“慈善”为名,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打着“慈善”的旗号,建立非法组织,募集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他们还以“慈善”为名,进行非法传教活动,散布反动言论,煽动群众对抗政府。这种以“慈善”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