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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发布时间:2011-04-26 10:50 作者:写作100代写网 点击:次浅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摘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上存在诸多缺陷,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从立法体例、执法机构、法律责任制度、法律救济途径等方面,分析了该法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立法体例 执法机构 法律责任 法律救济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缺陷1.立法体例不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其内容主要是针对当时经济生活中已经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式规定,使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显得力不从心。同时,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限定范围过窄,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要限定为经营者,而经营者的具体含义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但在实践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时有发生,该法虽然将其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但将其列入主体范围之外,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2.执法机构不健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执法机构。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直属机构,其人事权、财政权均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因而它不可能独立于政府。而事实上,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行政垄断行为,其主体就是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必然会受到当地政府的干预,从而难以真正独立、公平地执法。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既是市场管理的执法部门,又是企业登记的核准部门,这种双重身份使其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产生偏袒行为,从而影响其执法的公正性。3.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该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一规定虽然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但对于如何计算损失、如何确定侵权所得利润等具体问题,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二是行政责任规定得不够严厉,难以起到威慑作用。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主要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但这些处罚措施对于某些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说,显得过于轻微,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三是刑事责任规定得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该法虽然规定了对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具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何种刑事责任等,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中难以适用。4.法律救济途径不畅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规定得不够畅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与司法救济的衔接不够紧密。该法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但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执法与司法救济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受害人在选择救济途径时往往面临困难。二是诉讼程序规定得不够完善。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诉讼的程序规定得较为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证据规则规定得不够明确。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诉讼的证据规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中难以确定举证责任和证据标准,从而影响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1.完善立法体例针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体例上存在的缺陷,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明确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增加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如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等,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三是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既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特征,又具体列举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2.健全执法机构针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执法机构上存在的缺陷,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