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论文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7日  作者:aiycxz.cn

范文第2篇关键词:法理学;法学教育;法律人才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5-0266-02一、法理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基础性地位,是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之一。法理学以“法理”为中心主题和研究对象,以揭示法理为使命,它不仅要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和规律,还要揭示法律现象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规律,更要揭示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术的规律和原理。法理学是法学的入门向导,是学习其他部门法学的基础,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训练法律推理能力和理论抽象能力的必要学科。法理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不可或缺的课程。二、法理学在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一)法理学课程设置不合理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是学习其他部门法学的基础,是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必要学科。然而,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法理学课程设置却存在不合理之处。首先,法理学课程开设时间过早。在我国,法理学课程一般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而大一新生刚刚从高中进入大学,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甚至是一片空白。在这种情况下,让大一新生学习高度抽象、晦涩难懂的法理学,其结果只能是学生死记硬背,应付考试,很难达到法理学教学的目的。其次,法理学课程设置单一。在我国,法理学课程一般只开设一次,即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法理学(上),第二学期开设法理学(下)。这种单一的法理学课程设置,很难使学生对法理学进行深入、系统的学习,更谈不上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了。最后,法理学课程内容与其他部门法课程内容相脱节。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是学习其他部门法学的基础。然而,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法理学课程内容与其他部门法课程内容相脱节,法理学教师只注重讲授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而很少结合部门法的具体内容进行讲授,导致法理学与部门法相脱节,学生很难将法理学知识运用到部门法的学习中。(二)法理学教学方法单一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其教学内容抽象、晦涩难懂。然而,在我国的法理学教学中,教学方法却比较单一,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更谈不上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了。此外,法理学教学中缺乏案例教学。法理学虽然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但其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最终要服务于实践。因此,法理学教学应当结合案例进行讲授,通过案例分析来阐释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然而,在我国的法理学教学中,案例教学却很少被采用,即使采用案例教学,也往往是一些简单的案例,很难达到通过案例教学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目的。(三)法理学教材内容陈旧法理学教材是法理学教学的重要载体,其内容直接影响法理学教学的质量。然而,在我国的法理学教学中,法理学教材内容却比较陈旧,很多教材仍然沿用传统的法理学体系,内容上注重对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阐释,而忽视对法律价值、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培养。此外,法理学教材内容与其他部门法教材内容相脱节,很难使学生将法理学知识运用到部门法的学习中。三、法理学在法学教育中问题的成因(一)对法理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是学习其他部门法学的基础,是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必要学科。然而,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对法理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首先,从学校层面来看,很多学校对法理学课程重视不够,认为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没有多大帮助,因此在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方面投入不足。其次,从教师层面来看,很多法理学教师对法理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法理学是一门“软”学科,不如部门法那么“硬”,因此在教学中缺乏激情和动力。最后,从学生层面来看,很多学生对法理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法理学抽象、晦涩难懂,对将来从事法律实务没有多大帮助,因此在学习中缺乏兴趣和动力。(二)法理学教学与法律实务相脱节法理学虽然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但其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最终要服务于实践。然而,在我国的法理学教学中,法理学教学与法律实务相脱节。首先,法理学教学内容与法律实务相脱节。法理学教师往往只注重讲授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而很少结合法律实务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讲授,